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下面就死亡抚恤金的性质和分配原则提出以下几点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并望予以采纳:
一、死亡抚恤金的性质。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的以精神抚慰为主要内容的物资待遇。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因死亡而发放的抚恤金,主要具有抚慰其家属的性质。享受该权利的人是死者的家属,而不是死者本人,死者不享受抚恤金的任何权利。那么基于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而死者生前与他人之间或者自己决定的对抚恤金的任何处理意见均是无效的。
二、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原则
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当事人要求对该抚恤金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
近亲属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处理时可以按照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员是第二顺序,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人员,抚恤金才在第二顺序的人员中分配。
那么,对抚恤金如何分割呢?对此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死亡抚恤金的具体分割,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同时也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
三、与抚恤金相关待遇的分配原则。
除抚恤金外,单位对非因工死亡家属发放的待遇主要还有两项,一是丧葬费,二是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两项待遇也都不属于遗产,丧葬费应用于对亡者的后事处理,而供养亲属救济费由单位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
亲属只要符合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的,都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救济费。如果没有一人符合条件,则单位可以不发放此项待遇。
综合上述评析不难看出,姚xx生前对抚恤金的处理意见是无效的。而其配偶李x梅本人享受退休后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属于姚xx直接供养的人员;同时李x梅与姚xx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其所受到的精神痛苦与姚xx子女相比较轻。那么在分割抚恤金时,不应对李x梅给予更多的照顾,应以均分的原则处理更显公平。
办理姚xx丧葬事宜均是原告负担的,共计花费2万余元,所以,因姚xx死亡所享受的丧葬费待遇应由原告领取,并归原告所有。
代理人:单既才